新北市私立及人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11年3月3日課程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1年 8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 本補充規定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1 月 1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130855A 號令修正通過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辦理。
貳、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分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德行評量採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參、學業成績之評量
一、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教育部頒訂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小時,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二、學業成績評量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評量方式,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三、 每一科目之日常評量、期中考試與期末考試三項成績,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學業成績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佔分比例如下,
(一)每週授課2節以上的科目:
2次段考:40%; 期末考:20%;日常評量成績:40%
(二)每週授課1節的科目【僅1次段考和期末考】:
1次段考和期末考:50%;日常評量成績:50%。
(三)高三下學期成績計算比例為:1次段考和畢業考:50%;日常評量成績:50%
(四)前三款日常評量成績低於六十分者,請任課老師提出書面說明。
四、 班級活動為必修課程,但不計學分。
五、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六、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應於各該學期申請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項第二款學生: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三)學生為原成績評量辦法第9條所規定之狀況,適用原辦法。
(四)遭遇特殊事故未達補考基準者,由教務處召集該生導師及任課教師共同決定之。
(五)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應依照本校學生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於考試開始前兩週完成補考申請並完成請假程序,始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相關命題費用由學生自行負責。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補考後學期所得學分數未達該學期應得學分數之80%以上者,由教務處發給個人成績預警通知。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於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七、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前項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依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一)專班重修: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
(二)自學輔導: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後進行測驗。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依本校學生重補與補修學分規定辦理。前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 重修自學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原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以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分數計,學年平均則登錄為六十分。
(二)重修自學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該科目學期成績,就重修成績或前條第三項第二款之成績擇優登錄,學年平均以「重修成績」與「原始學年平均」擇優登錄。
八、學生於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請假規定及成績評量方式與計算如下:
(一)請假規定: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及學生考試規則辦理,知會教務處審核通過後,並依規定時間至學務處完成請假程序。
(二)補行考試時間:於該次定期評量後一週內實施
(三)成績評量方式:
1.因公、重病及喪假補行考試者,成績按實計算。
2.因事、病假補行考試者,測驗成績超過六十分部份以百分之八十計算,未達六十分則按實登錄。
3.如因公或重病不能補行考試時,則當次成績之佔分比重平均分配至其他各次定期評量中。
九、學生修業期間逾五年,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轉學程學生轉學程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 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學生不及格或未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申請重修或補修;其重修或補修之辦理方式,準用第八條規定。但未修習之科目學分,屬教育部部定必修者,均應補修。
轉學生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十一、 學生缺課除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評量,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肆、德行評量
一、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二、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操行評議會依上開各項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
三、經處分留校察看之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本德行評量規定處理, 但受有記過以上處分者,應輔導其轉學。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操行評議會議審議為撤銷、延長或輔導轉學之決議,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四、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提列操行評議會討論,審議列入留校察看、條件入學或輔導轉學等輔導措施及安置。
五、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