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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發展委員會
私立及人高級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98年1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100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107年10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壹、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頒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柒、實施要點,訂定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貳、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規劃本校總體課程計畫,議定每週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審查教師自編教科用書、負責課程評鑑。
參、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17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校長。
(二)行政人員代表: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務處教學組長及教務處註冊組長擔任之,共計6人。
(三)領域教師代表:由各領域召集人擔任之(含國文領域、英文領域、數學領域、自然領域、社會領域、藝能領域),各領域1人,共計6人。
(四)教師組織代表:由學校教師會推派1人擔任之。
(五)家長委員會代表:由學校學生家長委員會會長或家長委員會推派1人擔任之。
(六)專家學者代表:由學校聘任專家學者1人擔任之。
(七)學生代表:由學生會主席或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1人擔任之。
肆、本會之執掌如下:
(一)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因素,配合教育政策,結合全體教師與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劃全校總體課程計畫。
(二)統整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並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學校課程計畫。
(三)審查各科自編教科用書。
(四)議定各學習領域之選修課程及學習節數。
(五)規劃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增進專業成長。
(六)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規劃學生學習評鑑。
(七)對各科課程設計、教材編選、教學實施等開發之創意教師進行協助與獎勵。
(八)其他有關課程發展事宜。
伍、本委員會其運作方式如下:
(一)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候補委員與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委員會由校長召集,每年定期舉行二次會議,以十一月前及六月前各召開一次為原則,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校長擔任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校長指派一人為主席。
(三)本委員會每年十一月前召開會議時,必須完成審議下學年度學校課程計畫,送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
(五)本委員會得視需要,另行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研討。
(六)本委員會相關之行政工作,由教務處主辦,相關單位協辦。
陸、本委員會下設各領域教學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各教學研究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校訂必修和選修科目(加深加廣選修、多元選修、補強性選修、充實增廣/補強性教學等),以供學校完成各科和整體課程設計。
(二)規劃跨學科/領域的課程,提供學生多元選修和適性發展機會。
(三)協助辦理教師甄選事宜 。
(四)辦理教師或教師社群的教學專業成長,協助教師教學和專業提升。
(五)辦理教師公開授課、觀謀和議課,精進教師的教學能力。
(六)發展多元合適的教學模式和策略,以提升學生學習動機和有效學習。
(七)選用各科目的教科用書,以及研發補充教材或自編教材。
(八)擬訂教學評量方式與標準,作為實施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鑑之依據 。
(九)其他課程研究和發展之相關事宜。
柒、各教學研究會之運作原則如下:
(一)各教學研究會每學期舉行三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每學期召開會議,必須提出會議主題、任務。議決之課程計畫、教科用書或自編教材,送請本委員會審查 。
(三)各教學研究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由召集人召集之,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四)各教學研究會開會時 ,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投票得採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行之。
(五)經各研究會審議通過之課程案,由領域召集人具名簽送本委員會審定後辦理。
(六)各研究會之行政工作及會議紀錄,由各科召集人主辦,教務處協助之。
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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